一方婚前全资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就出资来看应当属于买房人个人所有。但是基于房产的特殊性,在房产登记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要求分割。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起初,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的行为,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登记证书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2、有权分割并不等于对半分。财产的共有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如果在房产登记上加上配偶名字时,同时约定了房产份额,则夫妻双方属于按份共有,应当依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将会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1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夫妻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两人对于夫妻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各自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