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4月张三个人投资250万元获得A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2018年6月张三与李四结婚后,因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张三遂追加投资250万元继续持股50%。2019年12月份,李四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张三婚后股权的增资以及对应的收益部分。
问:李四是否有权分割张三婚后股权的增资以及对应的收益?
律师观点:
1、若增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股权增资部分以及对应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李四可以依法要求分割。
2、若增资款来源于张三的个人财产,增资部分以及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是张三进行投资活动、付出劳动产生的收益部分,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