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或出于双方恩怨,或因担心对方对孩子有不良影响,一方可能提出:我能不能要求对方不得探望孩子?甚至可能提出:我不需要他/她支付抚养费,只要求他/她以后不要来看孩子!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对方的这一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