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张三和李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XXXX的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小强一人所有,双方在离婚后1个月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办理离婚手续后,张三不仅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甚至提出要求撤销赠与。那么,张三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李四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履行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约定?
律师观点:
1、张三无权撤销赠与。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对第三人的赠与,不予支持,除非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情形或者张三、李四就赠与房产共同达成新的处理协议。
2、李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履行房产赠与约定。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履行。而小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也是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的一个整体性协议,无法定情形不可撤销,所以建议大家在签署协议时谨慎考虑,一旦签署后也应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