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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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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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705人看过

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可以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男方对于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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