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因和李四感情不合起诉离婚,主要争议财产为一套房产。张三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三个人名下,婚后张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问: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如何处理?
品家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离婚时,如果张三和李四对该套房产的分割协商不一致,那么该套房产的产权应当归张三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张三个人负责偿还,对于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张三应给予李四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