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52人看过


案例:张三因和李四感情不合起诉离婚,主要争议财产为一套房产。张三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三个人名下,婚后张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问:离婚时该套房产应该如何处理?

 

品家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离婚时,如果张三和李四对该套房产的分割协商不一致,那么该套房产的产权应当归张三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张三个人负责偿还,对于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张三应给予李四合理补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