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的持股比例为70%,李四的持股比例为30%。公司发展的不错,可二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协商离婚事宜时,张三提出应当按照工商登记时登记的股权比例70%和30%来进行分割,请问,张三的提议是否合理?
律师观点:
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用共同积蓄设立公司所形成的公司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