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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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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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19人看过


同居:男女双方未经登记结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律师提醒:同居和婚姻家事的处理是明显不同的,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注意同居期间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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