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李四就一直在家带孩子,婚后张三和李四陆续买了4套房产均登记在李四名下。2015年5月,张三向他人借款500万用于自营公司的经营生产。后因张三未偿还,被他人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李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借款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当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
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应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