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帮儿女带小孩是天经地义的吗?”这个话题在近日引发了网友们的讨论。
四川绵阳一对小夫妻,在孩子1岁多断奶后,就外出打工,孩子被交给奶奶王大妈照看。现在,儿子9岁了,夫妻二人闹起离婚。王大妈觉得自己任劳任怨带孙子9年,却没换来一家人的和谐美满,心酸之下,就以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索要14万“带孙费”。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小夫妻两人共同返还王大妈为抚养孙子所垫支的抚养费68725.76元。
作为当事人,身陷“带孙费”风波中的儿子又是什么态度?
事后有新闻媒体采访王大妈儿子唐先生,他表示,母亲曾告知他,若不给钱就会起诉,当时自己没在意。
“母亲当时和我提过,要我们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不支付,她就要到法院告我们。当时我没有当真,以为母亲只是说说。”
接到法院电话,收到法院传票,那一刻,他自己都傻眼了,因为状告他的是自己的母亲。
“传票上说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真的有点懵,没想到母亲真的会告我们。那时,我真的不理解母亲的做法,我是他的儿子,母亲怎么会告儿子呢?而且,我们要上班挣钱,孩子只能由母亲来带,社会上很多家庭,不都是子女在外上班,老人在家帮忙带孩子么?”唐先生说,“如果母亲在起诉前和我商量,我肯定不会同意她那样做。”
老人带孙≠免费保姆
唐先生的想法可能也是时下大多数年轻人的想法,现在年轻夫妻大多为“双职工”,两人都要上班,孩子在家就无人照看。若是雇佣保姆的话,不但费用高,而且很多保姆带孩子并不专业,也不可靠,所以只能由家里的老人代为照看孙子女,在情感上很多人觉得这是天经地义,也是代代相传的传统。很多老人也把“含饴弄孙”作为老年生活的一种乐趣,而“早点抱上孙子”既是俗套的祝愿语,也是每个作为父母心头的强烈愿望。父母主动愿意帮忙带孙子女,这是一种隔代照料和子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但并非是法定责任,在法律上,父母没有哺养和照料孙子的义务。若将这种天伦之乐强加在老人身上成为一种义务附加,对老人来说就会变成一种痛苦。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的改变,照料小孩已成为一项繁重的任务,往往让老人们心力交瘁,疲于应付。若子女还不懂感恩,只想索取,甚至将老人视为“免费保姆”,那就在侵占老人精力和金钱的同时更加伤害了老人的感情。
法院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
王大妈索要带孙费的案例并非是个案也并非首例,笔者就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好几个类似案例,虽然案由不同,但法院判决一律是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的。
案例一:邓申庚、李国志劳务合同纠纷
李某志、万某莲的女儿李某莹与邓某庚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1月生育一女名邓某某,2014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邓某某由邓某庚抚养,如有家庭债务全归邓某庚负责承担…等。李某志、万某莲女儿李某莹与邓某庚于2009年11月将邓某某送至李某志、万某莲处,由李某志、万某莲照顾邓某某的生活、学习,并同意支付报酬。2014年3月,邓某庚才将女儿邓某某从李某志、万某莲处接回抚养。期间,李某志、万某莲支付了邓某某的幼儿园及小学的学杂费。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邓某庚与李某莹于2009年11月将女儿邓某某送至李某志、万某莲处,请求他们照顾邓某某的生活、学习,并同意支付一定的报酬,故李某志、万某莲为抚养邓某某所产生的劳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应由邓某庚与李某莹支付,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我国固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老人的付出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事,作为晚辈要感谢老人的帮助,尊重老人的感情,体谅老人的辛苦,缺乏这份爱与关心,老人带孩子便会变成一种单向付出,心理上的失衡最终可能外溢,寻求法律的救助。虽然这种以亲情为基础的“劳务”行为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带孙费”,但老人不是“免费保姆”,给足生活费亦是必须。
案例二:傅某文与被告傅某、莫某娟无因管理纠纷
被告傅某与莫某娟于2007年10月7日生育一儿,名为傅某洲,2013年8月30日被告傅俊与莫永娟以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是傅某与莫某娟从傅某洲出生时起,就没有负担任何费用,全由原告傅某文负责,原告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抚养傅某洲的义务,傅某文多年来要求两被告承担傅某洲的生活费及学费等费用,但两被告都不予理会,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要求傅某与莫某娟偿还傅某文代为抚养孙子的无因管理支出的管理费。
法院认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即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其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傅某文并没有法律义务抚养孙子,却承担了抚养孙子的责任,索要‘带孙费’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析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均认为“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强制规定的。
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父母为子女照顾孙子女的生活、学习,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父母为子女照顾孙子女,其实质上是为子女提供了劳务服务,有索取报酬的权利。如果双方之间有约定报酬的,可以按照约定来索取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报酬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参照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在第二个案例中,法院的审判依据是无因管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若抚养费的标准或数额没有约定,老人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代为抚养小孩所花的实际费用的,则可根据当事人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予以计算。
笔者的理解是,在提出无因管理之诉时,老人只能主张带孙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而不能主张劳务报酬,但提出劳务合同纠纷之诉时,除了能主张带孙的实际支出外还能主张劳务报酬,但前提是老人与子女对于是否提供报酬事先有约定,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
结语
现在年轻人的育儿压力十分大,来自父母的帮助不可或缺。但对于年轻人来说,确实要看到父母为抚养孙辈所付出的辛劳,不能认为父母的付出就是天经地义。父母计较的不是带孙有多劳累或者为孙辈付出的金钱,而是子女的家庭和睦以及感恩之情,作为子女的应该常怀感恩之情,并多关心父母,关心子女。希望通过此案,能唤醒更多年轻人“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