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州人有句俗话叫做“隔代亲”,现在的老人大多疼爱孙子女更甚于自己的子女,往往想将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之后留给孙子女,而不是子女,所以有些人会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很多拿了这样遗嘱的孙子女都想当然的认为,祖父母的遗产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就会被视为放弃继承。
案例:有遗嘱,房产股票难继承
小李的祖父老李非常疼爱小李,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李继承。
不过,在老李去世后,小李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李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李名下财产。并将小李及小李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李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
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名下的财产由老李的两个女儿及小李的父亲按照法定继承老李名下的财产。
律师解析: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老李去世后留下的虽然是遗嘱,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因此,老李通过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小李不属于法定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那么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是不是就不一样了呢?不是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
二、“法定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什么区别?
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本案中小李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老李的遗产自然又进入了法定继承。
今后大家遇到类似情形,如果有人给你遗赠了一笔财产的话,切记一定要及时行使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