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原告:杨XX
案件基本情况: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X、林XX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XX、林X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杨XX与刘XX、林XX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杨XX出借刘XX、林XX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已实际发生,因刘XX、林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对刘XX、林XX向杨XX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杨XX自认借款到期后,刘XX、林XX仅归还部分借款本金11万元,剩余借款4万元至今未归还,刘XX、林XX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杨XX要求刘XX、林XX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杨XX的利息主张,杨XX虽认为与刘XX、林XX有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杨XX提供的借条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本案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有约定利息的事实,对杨XX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刘XX、林XX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向杨XX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刘XX、林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一、刘XX、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杨XX借款4万元,并支付以借款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杨XX负担118元,由刘XX、林XX负担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