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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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福建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曾广联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8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原告:张XX
  案件基本情况: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9日签订的《车位管理使用协议书》无效;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车位管理使用费105,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9日起至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国X公司明知案涉车库所在位置为1号楼架空层,架空层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且该产权于2012年11月17日就已经登记为小区1号楼全体业主共有,国X公司擅自将架空层改建为车库出售给张XX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该行为并未得到权利人1号楼全体业主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2012年5月9日张XX与国X公司签订的《车位管理使用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第三人即1号楼全体业主的利益,案涉《车位管理使用协议书》亦属于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除张XX提出的车位管理使用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外,对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XX自2012年5月9日起实际使用案涉架空层改建的车库至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国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一、确认张XX荣与福建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签订的《车位管理使用协议书》无效;
  二、福建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XX车位管理使用费105,000元;
  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计1602.50元,由福建国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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