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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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龙岩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发布者:曾广联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侵权 |1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房地产公司协助黄XX办理长汀县某处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XX房地产公司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XX房地产公司的破产财产,黄XX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行使取回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并未有特别规定,因此,对其权属认定应当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案涉房屋虽办理了备案登记,但尚未登记至黄XX名下,依法应当认定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XX房地产公司。黄XX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案涉房屋不属于XX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而随着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废止,针对该部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原则上应不再适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对不应认定为破产财产的情形,作出了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明确废止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认定案涉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本案案涉房产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属于XX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故黄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主张案涉房屋不属于XX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XX要求XX房地产公司协助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长汀XX公司将持有的辛X公司6,660,000股股份以6,6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XX房地产公司指定人黄X2代持,该股权转让虽有股权转让协议,长汀XX公司、辛X公司和XX房地产公司均认可该股份已转让,但该股份代持人黄X2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给XX房地产公司,该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且XX房地产公司也未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给黄XX证明该公司收到购房款,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XX房地产公司有实际收到购房款或股权的事实。其次,黄XX于2015年7月23日与XX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名下拥有两处住宅,案涉房产交付后,黄XX至今未装修入住,黄XX在本院2020年11月4日查封案涉房产后,才于2020年11月20日向长汀县税务局缴交房屋买卖契税31,200元;于2020年11月21日向龙岩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缴交物业费和装修管理费合计5,434元。虽然黄XX在长汀目前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房产,但黄XX的案涉房屋性质属以房抵债,不符合消费者一般商品房买卖的情形,不具备债权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不享有优先保护的特殊利益。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可见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系破产程序的基本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现黄XX诉请要求XX房地产公司承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属于要求XX房地产公司及其管理人对其债权进行个别清偿,违反了破产法的宗旨和相关规定。综上,对黄XX要求XX房地产公司协助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黄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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