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原告:赖XX
案件基本情况:
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兰XX支付尚欠货款43,983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利息。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赖XX提供的证据内容清楚,来源合法,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兰XX尚欠货款的事实,兰XX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后亦未进行答辩,故对赖XX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兰XX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未支付货款的,赖XX有权请求支付。本案《欠款条》仅载明“每月月底转结”,该约定表明双方需于每月月底对货款进行结算,但是否付清并不明确。由此可认定赖XX与兰XX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货款支付时间,且本案买卖标的物为饲料,故而兰XX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现兰XX经赖XX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后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赖XX要求兰XX支付剩余货款43,98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欠款条》约定“利息七厘计算”,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该计算标准予以确认。关于起算时间,赖XX庭审陈述双方最后一次合作时间为2022年7月8日,其于7月10日将欠款金额发给兰XX,结合双方“每月月底转结”的约定,本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兰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兰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赖XX支付货款43,983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5元,减半收取计488.25元,由兰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