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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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侵权定性与追责

发布者:韩春明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网络法律 |1475人看过


近些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使我国网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游戏产业利润空间巨大,伴随网络游戏市场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问题开始泛滥,甚至有呈产业化发展的趋势,已成为阻碍游戏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如何有效识别、认定并打击“私服”,维护合法、有序的游戏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必须应对的问题。




一、网络游戏的工作原理和运营方式

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能实现娱乐的在线游戏。

网络游戏软件是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由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两种表现形式。

网络游戏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游戏程序提供者(游戏开发商)、程序运营商和游戏使用者(俗称“玩家”)。而网络游戏由两部分程序组成:一是服务器端程序,一是客户端程序。

游戏开发商掌握服务器端程序,由游戏运营商准备服务器、操作系统、网络宽带等运营条件,然后在网络环境下运行。客户端程序由运营商通过网络或传统的发行渠道向游戏使用者提供。游戏开发商开发游戏的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程序,依法对游戏程序享有著作权,开发商可以自行架设服务器,也可以授权其他运营商运营游戏软件;

游戏运营商一般是经游戏开发商授权从事游戏经营、服务器的维护,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提供网络和技术环境服务以满足“玩家”玩游戏的需要。游戏运营商因对服务器端程序的独占控制而取得对使用游戏客户端程序之玩家收费的权利。

游戏使用者(“玩家”)通过在客户端程序并将其安装到个人电脑或智能手机后,只要个人电脑或智能手机具备联网条件并运行客户端程序,用户就能与服务器端程序建立数据传输,从而进行网络游戏。则是按照网络游戏规则进行娱乐的上网者。




二、网络游戏“私服”的原理

“私服”为私设服务器的简称,与之对应的为“官服”。

网络游戏“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的授权,擅自复制、修改、翻译正版游戏软件源程序,并将经复制、修改及翻译的程序提供给“私服”运营商,“私服”运营商则架设服务器,通过销售游戏点卡等方式经营非法获取的游戏程序软件,运营“私服”游戏,以获取巨额利润。。

网络游戏私服的目的在于通过“私服”的运行,取代游戏运营商的地位,分流其用户,最终牟取经济利益。私服打破了网络游戏世界的平衡,损害了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和游戏运营商的利益,同时,私服的非法和不稳定性亦导致私服玩家的投入也得不到较好保护。




三、“私服”游戏本质上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私服”游戏通常又称为“盗版网络游戏”,“私服”运营商,未经许可复制、修改、翻译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的服务器安装程序或其源程序,不作修改或基本不作修改,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并通过网络发布,获取巨额利益,无疑侵犯了网络游戏软件开发商的作为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游戏运营商的独占使用权。


四、网络游戏“私服”违法犯罪的边界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权利人的客户端程序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制的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私服”运营商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的服务器安装程序或其源程序之后,不作修改或不作实质性修改,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提供游戏服务并以此获利,该行为的危害性集中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私服”运营商无疑侵犯了游戏开发商、经授权的游戏运营商的权益,具体而言,游戏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游戏拥有知识产权,“私服”侵犯了游戏开发商的知识产权,也对经游戏开发商所授权的运营商构成冲击,形成不正当竞争。“私服”就像吸附在网络游戏企业身上的毒虫,造成游戏用户的流失,侵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正常利润,对网络游戏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构成威胁。

国家对网络游戏市场实行监管,“私服”未经批准,私自发布网络游戏以获利,违反了国家对网络游戏市场的有关管理秩序。对社会而言,“私服”助长了“海盗”式的社会文化,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

刑事责任方面,因为“私服”运营商违法取得游戏源程序,并设立服务器将盗版游戏提供给“玩家”玩游戏,侵犯了原游戏软件的复制发行权,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实践中,“私服”行为人获利巨大,导致“私服”泛滥,对游戏产业的威胁极大,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也能起到罚当其罪的效果。


结语

网络游戏“私服”是通过私自架设服务器,非法运营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牟利,破坏网络络游戏秩序的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行为人利用“私服”实施犯罪的手段愈加隐蔽和复杂。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软件包括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程序,通过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双向对接进行数据传输从而实现运营。行为人通过向用户提供权利人客户端程序的下载,在用户登录权利人游戏客户端程序后,采取技术手段改变数据传输路径并指向私自架设的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从而取代合法运营服务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也违法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而非法获取的利益,应当全部认定为行为人的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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