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但是你知道吗?给第三者的这几笔钱,配偶是无法追回的!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一探究竟吧。
【基本案情】宋先生和宋太太于1989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勤恳经营家族生意,日子过得富足又美满。
直到2014年6月,宋太太为了给儿子办理房贷调取夫妻两人的银行流水,意外发现,自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宋先生隐瞒自己,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5594881.58元,分多次以银行转账方式赠与第三者云小姐。
宋太太气不打一处来,将云小姐告上了法庭。
云小姐当庭辩称,宋先生给自己的款项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对非婚生子小宋的抚养费及其个人的消费,除去转回宋先生账户的人民币124200元外,其他已经全部花完,不应予以退还。
而且宋先生支付的生活费用符合其经济能力和日常生活消费习惯,并不明显偏多,流水中的小额转款和为两人偿还的信用卡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
【法院判决】
1.本院认为,宋先生在婚内与云小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小宋,在此期间宋先生支付大额款项用于购买房产、支付生活费用和小孩抚养费等,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应予以谴责。
2.另一方面,宋太太系宋先生的合法配偶,有权要求撤销宋先生对云小姐的赠与行为,要求云小姐返还财产,至于返还金额如何认定,需要根据每一笔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认定。
3.本案中,宋先生向云小姐赠与的款项主要分二类:一是购买房产之用三百余万,数额较大,且并非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宋太太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应予以支持。
二是宋先生向云小姐每月支付约3.5万元、信用卡还款的304881元、转账支付的273309元等款项的累积。这些款项系分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较小,考虑到宋先生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其在与云小姐婚外同居期间为生活用度发生各类消费支出也较为符合现实状况,特别是双方在2008年4月就生育了非婚生子小宋,用于小孩的生活、教育支出也实有必要,此类已经发生的消费要求桑春秋一人返还,确有不公,也与法律规定的家事代理权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云小姐返还款项人民币3358181.58元;其余2236700元不予返还。
【律师说法】
给了小三五百万,最后原配竟然只能要回三百万?其背后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要先从判决文书中的“家事代理权”讲起。
家事代理权也被称为“钥匙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简单的来理解,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所以,云小姐可以不必返还宋先生与其共同生活时的花费。同时,武断地判决全额返还,还会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相当于纵容了在本案中负有过错的宋先生的非法行为。
除此以外,云小姐主张不返还的部分还包括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教育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的权利是同等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警惕第三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要尽早解决,以免损失扩大,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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