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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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夫妻协议是无效的?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75人看过


赠与协议是夫妻间常见的财产协议之一,我们推送过多篇文章讲解赠与协议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在财产没有交付、动产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赠与协议是完全可以撤销的。

那么除了赠与协议之外,夫妻之间还有没有其他的财产协议可能会无效或者被撤销?
给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含金量很高,不要错过哦!



由另一方持有全部财产的协议


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很多人没有理解其中的法律意义,仅书面上解读,认为只要婚前通过书面协议,写好各自拥有哪些财产就可以了。

事实并非如此,最高院针对这里的财产约定制度,有专门进行过解释。这里的财产约定,不包括一方将财产全部约定给另一方。如果是约定将财产全部给另一方,就是赠与的性质。在权利未实际变动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因此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应视为赠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产权没有发生变更的、动产没有交付的,赠与人完全可以撤销赠与。

(2)婚后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另一方,也是赠与的性质。这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平等,避免一方受到极不公平的对待。因此,无论赠与协议还是财产约定 ,进行公证或者办理产权过户是最为保险的。



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


实践中,夫妻在签订财产约定时常见这样的表达:“离婚时”、“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等,诉讼时极易被判定为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随时翻悔。



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实务中,忠诚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以一方有婚姻过错为前提条件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一方存在婚姻过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二、不以婚姻过错为前提条件

这种情况是指,双方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一方如果再婚,必须放弃全部财产”等。此类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而无效。



通过梳理,大家不难发现,夫妻间财产协议的形式千变万化,但有没有效力,还是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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