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花花和老公林草草在婚内签订了大大小小十几张借条,两人离婚时对借款问题发生争执,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情况之后,只对一部分借条予以认可,另一部分不予认可。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小禾说法】
花花提供的借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法院观点: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观点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236~237页)
2.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实际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出借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观点出处: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2018)甘0902民初3867号判决
3.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法院观点:若婚内借款来源属于出借人的婚前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
观点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4.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观点: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多。通常观点认为,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情况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观点出处:《婚姻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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