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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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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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继承所得吗?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1人看过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324日经本院判决离婚1992年被告吴某之父**云去世,遗有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一套。原房屋建筑面积115.22㎡,2002210日因麓山南路拓改整治工程拆除39.13㎡,剩余合法产权面积76.09㎡。2002318日,**云的子女在长沙市岳麓区的组织下,对上述房屋的分配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对该房屋作价108800元,被告吴某支付给其他继承人共计97040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002322日,吴爱民、吴新明、吴晓玲、吴惠文共同出具《麓山南路14号房产继承权放弃协议书》,载明“麓山南路14号房产继承权已被吴某买断,本人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归吴某单独所有”。后该房屋一直由原、被告一家三口出租受益。2018426日,上述房屋因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麓山南路棚改项目被征收拆迁,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吴某签订《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76.09平方米,房屋补偿金额为3739690元、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其他补偿金额为45169元、各项奖励金额为40436元,合计3825295元。20185月上述房屋被拆除,拆迁款3825295元已存入被告吴某个人银行账户。20191月该房屋门店产权人腾空奖励91308元亦存入吴某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9)湘0104民初8952民事判决书及人民法院公告、调解协议书、继承权放弃协议书、收条、房屋产权证、《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证明、岳麓区麓山南路社区证明、门店产权人腾空奖励汇总表、交通银行高新支行客户交易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在原告陆某和被告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房屋被拆迁后所得拆迁款应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要求分得一半拆迁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95830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340元,共计18552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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