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究竟事实是否如此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份真实的判决——
(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11号 判决节选
关于偿还贷款部分,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为婚前还贷期间,靳×1还贷数额为33011.61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为离婚后还贷期间,靳×1还贷数额为75 796.55元。杨×认可靳×1离婚后还贷的事实,同意支付其一半还贷数额。对于婚前还贷部分,杨×认为当时双方已同居,工资用于共同开销,并非靳×1独立还贷。靳×1不认可杨×婚前还贷的事实。经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1月,该房屋尚有贷款195833.87元未予偿还。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向法院提存案款的情节,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法院判定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1008号房屋归杨×所有,杨×给予靳×1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关于补偿数额,根据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份额的约定,结合房屋评估价款358.55万元,扣除剩余未偿还贷款数额195 833.87元,杨×应给予靳×1的房屋折价补偿款数额为1 694 833.07元。
不仅以上一个判决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则明确在裁判文书中确立了这一观点。
(2018)沪0110民初25083号 判决节选
系争房屋原为许某某婚前财产,其在去世前几个月将产权变更为许某某与其配偶共同共有,从法律性质上讲当属对被告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系争房屋由许某某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因此认定系争房屋产权许某某和其配偶各占50%。如若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房屋,婚后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名字,变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因争房屋产权非按份共有,加名的另一方并不当然可分得50%份额,故原告认为系争房屋产权为许铁宝与被告共同共有,因此被告占该房产产权的50%的说法本院不认可。
从以上案例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房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双方有无特别协商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夫妻共同房产未必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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