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在房屋土地方面的经济权益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443人看过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年某()育有一子一女。因其子贾甲不履行赡养义务,年某自1996年起一直跟其女贾乙一起生活。在年某及贾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贾甲擅自将家庭原有房屋全部拆除,盖成四层楼房并据为己有,出租收益。因年某的户口本由贾甲掌控,年某多次索要未果。在村庄拆迁改造和新房安置补偿过程中,贾甲骗签了新房协议并骗领了年某和贾乙的补偿款。

【审理结果】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安置,对政府拆迁安置的补偿款,年某及贾乙作为共有人享有依法分割的权利,判决贾甲向年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向贾乙支付拆迁补偿款七万零四百元。

 

【典型意义】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由于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在家庭财产分割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农村妇女在拆迁过程中经济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判决贾甲依法返还年某母女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村妇女在房屋土地方面的经济权益,对处理涉农村妇女的相关经济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