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原系婆媳关系。吴某某2008年3月3日与其夫孟某某离婚,婚生子孟某由孟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孟某某自担。孟某某于2013年10月7日病故。吴某某离婚后与他人另行组成家庭并生有一女。自孟某某病故,吴某某并未探望孟某也未向其给付抚养费,孟某一直由其祖母郭某某照顾。遂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变更抚养权。遂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将孟某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郭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撤回变更监护人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矛盾积压已久,不仅给双方的家庭带来了困扰,也给孟某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创伤。且双方当事人经常因为两个家庭积压的矛盾在法庭产生口角,如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家庭问题,一个社会问题。法官更多的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工作,让孟某能向吴某某敞开心扉,接纳这个母亲。吴某某虽然另行成家,但多年来一直惦记着孩子,一直牵挂着孩子,吴某某的现任丈夫也表示接纳孩子,能够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法官的多次劝说之下,孟某决定与吴某某在一起生活,这样也可以让年迈的祖父祖母空出时间来安度晚年。事后,吴某某也向郭某某道歉,主动买来营养品去郭某某家里表示歉意,并得到了郭某某的谅解。郭某某接受了吴某某并向法庭提出撤回申请。一个积压在两个家庭中多年的矛盾终于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