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初,孙老太曾因赡养起诉至启东市法院,经法院调解与三名女儿达成调解协议,长女、次女每年各给付孙老太生活费、护理费1000元,孙老太与幼女生活,医药费、护理费由幼女负责。2012年4月,幼女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孙老太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赡养费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长女、次女的赡养费,适当减轻幼女的赡养义务。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幼女因车祸致残并花去巨额医疗费,其经济状况和护理能力发生重大变更,故判决支持孙老太调整赡养费的请求。长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了生效调解书的约束力,有损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赡养费纠纷案件,在判决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调整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在原生效文书确定的赡养方式不能满足老人的实际需要时,势必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不利于老人安度晚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老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对子女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