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老太将与其前夫所生的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后张老太再嫁给邱老头,并一直在邱老头家居住生活至今。因赡养问题,张老太与三个儿子产生矛盾,三个儿子均表示同意赡养,但要求张老太住到儿子家来,张老太不愿意,遂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在前夫去世后,与邱老头再婚并一直在邱家生活居住,养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而与三个儿子分开生活已多年,如强求其回到三个儿子处“被赡养”,反而会给其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剥夺张老太的晚年幸福,故判决支持张老太要求三个儿子以支付赡养费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要尽量让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子女应该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人接受自己的赡养方式,也不能以老人与自己生活作为支付赡养费的条件。子女应尽自己所能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度过美好的晚年,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