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阳蒋武君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23民初2638号
原告:上海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000MA1FL2UK7P,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X。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被告: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赵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应付月供人民币61716.27(2938.87×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171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同时不低于100元/天;3.判令以被告名下的2018款哈弗H6蓝标运动版1.5T自动两驱精英型汽车(车牌号:云J8××**,发动机号:182XXXX8345.车架号:LGWEF4A57JF42215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了一份《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的申请,出资人民币78000元用于购置2018款哈弗H6蓝标运动版1.5T自动两驱精英型汽车(车牌号:云J8××**,发动机号:182XXXX8345.车架号:LGWEF4A57JF422150),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转让价、租赁期限、每期租金、每期月供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月供,双方另签订了《上海XX公司汽车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车辆转让价,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月供,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下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月供,另行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或款项5‰/天同时不低于100元/天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因执行或保护合同项下原告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催收费用等。
被告赵XX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通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被告身份信息,证据3《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上海XX公司汽车抵押合同》、收据、委托扣/划款授权书、机动车登记信息、车辆复检单、车辆识别码,证据4交费流水,均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证明内容相互佐证,具有较大的可信度,均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上海XX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其中《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鉴于乙方(即被告)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车辆卖予甲方(即原告),甲方将该车辆回租给乙方,丙方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的优势,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现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8.2发生前述违约情形,甲方可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2)提前终止合同,向乙方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月供;(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项措施外,还有权按应付租金或款项5‰/天同时不低于100元/天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9.3一旦各方之间因本协议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事项发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协议中所述联系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合法有效的司法送达地址及信息,并可以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的通知号码,乙方填写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机信息适用于任何司法程序的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等……。《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约定,……2.乙方(承租人)赵XX联系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5、车辆转让价款人民币78000元。6、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6日,共36月;7、付款方式乙方(承租人即本案被告)在此确认,同意将甲方(出租人即本案原告)支付的车辆转让价款由甲方(出租人)直接支付到乙方(承租人)如下账户,甲方将车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即为甲方向乙方履行了支付车辆转让价款义务。同日,被告赵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已收到上海XX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给本人的车辆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78000元整”。2019年7月17日,原、被告把案涉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登记给原告,作为《上海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担保。2019年7月16日,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车辆转让价。被告自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份共偿还了15期月供,每期2938.87元,共计44083.05元,2021年1月份后被告未再偿还月供。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享受及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租赁物,被告亦应该按约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赵XX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61716.27元。
关于原告主张以6171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同时不低于1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上述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综合本案考虑,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之四倍即年利率17.4%以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61716.27元确定违约金,即违约金为10974.00元(61716.27×17.4%÷365×373=10974.00元,暂计至本判决时止,后期顺延照计)。
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名下的2018款哈弗H6蓝标运动版1.5T自动两驱精英型汽车(车牌号:云J8××**,发动机号:182XXXX8345.车架号:LGWEF4A57JF42215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辨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XX公司租金61716.27元及违约金为10974.00元共计人民币72690.27元(利息暂计至本判决时止,后期顺延照计)。
二、如被告赵XX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上海XX公司有权以被告赵XX抵押的其名下的2018款哈弗H6蓝标运动版1.5T自动两驱精英型汽车(车牌号:云J8××**,发动机号:182XXXX8345.车架号:LGWEF4A57JF42215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被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元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