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矛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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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XX等与上海XX公司、安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矛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573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张XX,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张X,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曾XX,女,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陆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张XX、张X、曾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安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张XX、张X、曾XX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XX、张XX、张X、曾XX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3元,由原告张XX、张XX、张X、曾XX负担。

王矛勇,男,东南大学法律本科,200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经过长期军营的锤炼,政法机关的打磨,练就了坚强的意志,养成了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上海友义(江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220********05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上海友义(江阴)律师事务所
1320220********05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