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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发布者:吴文俊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112人看过举报

   企业人事部门或者法务,可能会有疑问,固定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提前通知吗?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看下30天的法律法规来源与出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四十条很明确,没有提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无需提前30天通知。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全国所有省市都是一样的呢?答案是: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无需提前30天通知,但各省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比如:

北京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此通知义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以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向员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江苏省(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律师建议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1、提前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有无特殊规定;

2、是否续签的意向尽量提前30天告知;

3、留下沟通的书面痕迹,并保留相关资料;

4、优化企业内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流程,设定合同期限的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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