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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的情况下,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款关系?

发布者:吴文俊|时间:2021年10月08日|4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女)与被告(男)原为情侣关系,在双方2年左右的恋爱期间内,存在频繁的金钱往来。2018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等内容。分手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经审理后,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了解到确实存在借条这一凭证,但综合分析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的凭证,零碎且时间跨度长,不符合一般借款的常规合理操作。但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的金钱往来不多的情况下,判决结果也许就大为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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