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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营业执照的餐厅转让协议未获得出租方的同意,效力如何?

发布者:吴文俊|时间:2020年12月10日|6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葛X与被告邹X及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订立转让协议书,就位于某处的餐厅转让给原告葛X经营,并将营业执照进行股权变更。因该餐厅出租方明确,若餐厅进行转让,经营的餐品类型不得与同一区域的其他种类重复。然,被告邹X及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却称,可以获得出租方的同意证明,致原告入场经营后收到出租方的整改通知,不得不以违约将被告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主要争议围绕三点,第一点,转让协议的相对方是个人邹X还是邹X及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二点,违约方是谁;第三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本案中,餐厅转让不仅仅包括餐厅内的设备,也包括营业执照所对应的股权转让,因此,法院认定协议相对方是两个,个人及公司。至于违约方的认定,原告方认为,其经营餐厅的餐品类型提前已告知被告,被告恶意隐瞒出租方对于餐品的限制,致使原告无法实现经营目的,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第三点,原告因被告违约,解除协议,应退还转让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分析:在类似的附带营业执照的餐厅转让协议中,作为受让方应提前调查好此场地是否有经营限制,在签订协议书时,明确餐品经营类型,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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