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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XX公司诉被告湖南XX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军兵|时间:2024年02月22日|6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青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XX。

法定代表人: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市XX公司与被告湖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郭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石XX到庭参加。2022年4月2日,原告长沙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湖南XX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4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沙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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