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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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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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机构之二:董事会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70次举报

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机构之二:董事会

一、关于董事会的设立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会均是执行机关,是必设机构。只是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

二、关于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事项中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增减资、发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制定方案。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决定内设机构、决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和报酬。三、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成员及任期

董事会成员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要求有职工代表(如监事会也有职工代表除外)。任期不超过三年。

四、决议方式

一人一票。过半数出席方能开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不同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同时规定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原遵义县邮政局)工作,先后担任支局长、市场部、储汇部主任、办公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