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仍要学习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强化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从多个方面强化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一、将职工利益纳入公司法保护对象,要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利益
新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职工的合法权益,纳入新公司法的保护对象。并按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职工利益”。
二、强调对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及职业培训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本条规定,在本次修订中没有实质修改,将第一款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二、强化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第一款,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增加了“休息休假”;二是,增加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增加规定,公司在“解散、申请破产”中,要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
三、规定董事会成员中要有职工代表
新公司第六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018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变化:此前规定,有限公司除国有独资董事会成员要求职工代表外,仅在投资者是二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才需要设立职工董事。但根据新公司法,凡是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都应该有职工董事。
四、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表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以上两条内容在本次修订中没有实质变化,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低于三份之一的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五、清算中,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清偿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本条在本次修订中无实质修改,根据本条,如果公司进入清算,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