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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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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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中应提起反诉的情形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次举报



法条: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本条是就发包人在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中,如果认为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违约金等,应该提起如何主张权利的规定。理解本条,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一、本条适用的条件是承包人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质言之,在承包人提起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中,发包人可以消极防御,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作为抗辩,从而认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但是,从现实考量,发包人除了拒绝工程款外,还希望积极推动,要求工程能尽快实施合格后投入使用,因此,除了提出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抗辩外,还可能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等,也还可能要求承包人因未按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失。

二、应该提起反诉的情形。

本条列举了应该提起反诉而不是抗辩的情形包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二)发包人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总体来看,凡是发包人的主张超出“付款条件不成就”、“工程款多寡”的抗辩,即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就应该提起反诉。

三、发包人提起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本条规定,发包人提起反诉的,可以与承包人主张工程的诉讼一并审理。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原遵义县邮政局)工作,先后担任支局长、市场部、储汇部主任、办公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