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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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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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要修改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新变化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5次举报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新变化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删除了现行公司法(新公司法于202471日起施行)“ 股权对外转让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也就是说,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全文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股东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以自愿、自由地进行。这是前述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规定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否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产生赔偿责任。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有别于公司法八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原遵义县邮政局)工作,先后担任支局长、市场部、储汇部主任、办公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