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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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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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李光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次举报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理解:

总承包人是指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也就是“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分包人是和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部分工程的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实际施工人则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本条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均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责任,具有合同依据,也不突破合同相对性,无需赘述。理解本条,需要认识的是,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总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分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是明确的。

对于实际施工人,已如前述,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取得财产,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分包人都是明知违法而为,均存在过错,对工程质量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责任,为赔偿责任。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在遵义市播州区邮政局(原遵义县邮政局)工作,先后担任支局长、市场部、储汇部主任、办公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