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取得工期顺延签证是否可主张工期顺延?
工程完工的期限,亦即工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则主张工程未按照约定工期完工,存在工期延误,并由此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可以说,承包人要得到工程款,需要以如期完工且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否则,发包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都可能大于尚欠的工程款,导致承包人“得不偿失”。在笔者办理的多个建设工程案件中均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此,笔者作为执业十一年的律师,很认真的提醒承包人,如果承包过程中存在非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一定要及时地取得工期延误的签证。
但现实又是复杂的。一是工期延误的原因多样,二是发承包双方规则意识不强,承包人没有签证的意识,发包人则是利用优势地位不予签证。
对这个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理解该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一、 对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不签证的行为“说不”,只要承包人按照约定期限提交了顺延工期申请且事由符合约定,则工期应该顺延。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的事由,承包人应该及时提出工期顺眼的申请,发包人也应该诚信地及时处理,办理顺延工期的签证。但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拖延签证。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同时申请事由符合合同约定,即使发包人没有给承包人办理签证,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二、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未按期提出申请,则承包人不得主张工期顺延。
相比而言,这是对承包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惩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如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并明确约定如果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视为工期不顺延,则承包人不能再以此事由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应是双方在合同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工期不顺延”。同时还需注意,本条第二款但书规定了除外的情形,一是发包人同意,二是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有合理的理由。换言之,承包人在约定期限未提出工期顺延仅是“视为工期不顺延”,并不因此导致该等权利消灭,只是丧失程序上提出顺延的权利,但如发包人同意或其有合理解释,则仍应该予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