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振同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8日 1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间,朱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决定刑事拘留,朱某某家属多次与警官沟通无果,遂委托本律师介入本案。辩护人与承办警官沟通后得知:朱某某所在的公司涉嫌以电话推销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朱某某在该公司中担任话务员,其工作内容为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及电话名单,以电话形式寻找有意向客户,并邀请其进入微信群聊。承办警官认为朱某某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心得】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朱某某并详细了解案情后,依法向承办警官及检察官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对朱某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该两份文书中辩护人提出“首先,朱某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涉案公司,严格遵守领导指示工作,工作内容合法,朱某某并不明知且也无法根据工作内容推测出自己的工作行为会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朱某某仅是普通员工,并不是涉案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并且朱某某每月仅领较低的固定工资,并没有提成,就算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也适宜被决定取保候审。再次,朱某某还具有从犯、初犯、偶犯等适宜取保的情节。最后,辩护人还呼吁警官及检察官在审判断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时要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思考。本案犯罪嫌疑人都是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没有清晰的认知。辩护人认为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时不能过分要求每个人都像公检法工作人员一样具有敏锐地判断犯罪的能力,在本案中,朱某某以普通人的思维是无法判断出自己的工作会被他人利用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重视及认同,经多次电话沟通,朱某某于2021年1月间被检察官决定不批捕,当日下午朱某某被取保候审,辩护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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