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杨西律师
今天还是讲讲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如果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都由直接抚养孩子的这一方来承担。这是一个不公平的条约吗?
杨律师觉得不是的,抚养权也是一项权利,对方放弃了抚养权这一项权利,从而换取到不用支付抚养费这个条件。对于一个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来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本来双方都是有着充分的自主权,自觉自愿的签订的离婚协议当然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情况。如果说这个条约不公平,只能说由于它可能会侵害到小朋友的合法权利,对小孩子来说可能不公平。但是它对签订合约的双方是有一个充分的约束力的。没有特殊事由,不得再向对方索要抚养费。
从小孩子的角度出发,法律是如何解释的呢?——“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对于小孩子来说,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母,为了防止父母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没有特定的缘由,起诉要抚养费也是得不到法官支持的。这个特定的缘由通常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之后经济情况恶化,无力抚养孩子,导致孩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孩子患有重病,需要高额的额外的医药费,显著超出一般的抚养孩子的所需费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事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孩子起诉要抚养费的败诉率依然是很高的。
在离婚协议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关注,就是假如双方只约定了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并没有提及抚养费的问题的情况下,那这种情况是可以起诉要求抚养费的,并不能被推定说抚养费就是由直接扶养人来承担。抚养费的支付比例通常是需支付抚养费一方工作收入的20%-30%。具体还要结合小孩子的实际所需。如果在不能举证对方的收入是多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参照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标准来支付。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所以法律一定会维持合约、协议的有效性。但是法律不是不讲人情的,所以也会留有余地,给真正需要体谅的人一份温情。
还是那句话,任何协议,合同的签订都应该谨慎,落笔无悔。
我是杨西律师,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