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杨西律师。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期限的问题。
有些人说,隐约听说只要等满两年,失信黑名单就会被撤掉。这是真的吗?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中,中间对应该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的确有关于期限的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这一条中也清楚的写了什么样的情况下黑名单可以被删除——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线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有可能被撤销的。也就是说看起来老赖好像有可乘之机。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问题就在这里,通常法院在终本以后,都不会再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法院究竟有没有查询对于老赖来说也是无从举证的。所以这个名单撤下来只有理论上的空想,实际上一般人普通人是只有履行完毕债务,信息才能被删除。同时,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撤销时间是保持一致的。所以还是劝告各位失信被执行人早日履行完债务,早日恢复自由。
我是杨西律师,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