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X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一审中已提供证人张X出庭证实了涉案借条实际是申请人借自己妻舅张XX的钱,因张XX怕家里知道,才让申请人应了个名,而且借条是在张XX去世后在其家中找到的,开始并非被申请人保管。该事实证人能够完整陈述,且证人与原、被告均存在亲戚关系,能够客观真实地表述证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否认证人证言而认定借条是错误的。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申请人对其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出具2万元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在二审庭审中申请人自认2014年其借张XX的款,打了一张借条,2016年打借条时就将2014年的借条撕了。2015年11月张XX去世后,为了此笔借款怕张XX的家人知情,申请人才以自己的名义给被申请人重新打了借条。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明显违背常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据(书证)证明力大于申请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判令申请人偿还该笔2万元借款本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麻侦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