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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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家族法律小问题(十一)

发布者:马德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770人看过

情形一: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进入围城前,没人打算自己要出来;出来的人也暗自起誓自己将不会再入城。事实上,一些人一入城就后悔了匆忙出城;另一些人刚出城便忘记当初离城的誓言又跟着别人入城了。翠花被这座围城困了七年,已经厌恶了城内污浊的空气,准备出城。遂将二娃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二娃将持有的“葫芦娃家族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一半分割至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二娃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娃以夫妻积蓄与其他几个葫芦兄弟合开“葫芦娃家族有限责任公司”。兄弟几人经营有方,公司发展迅速,不久便一跃成为王家村的明星企业,当地的纳税大户。二娃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股权分割,认为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其他兄弟创立的,翠花从未从事过公司经营,且现在二人感情不和离婚,如果翠花进入公司势必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股东其他葫芦兄弟也不同意翠花加入公司。

 

问:翠花诉求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二娃名义在有限公司出资的股权,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一下情形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自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自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实践中作如下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公司股东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称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响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款项或财产。

本案中,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由于二娃及公司其他股东均表示不同意翠花成为公司股东,翠花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应判决二娃给予翠花与相应股权相当的经济补偿。

 

情形二:翠花最终还是如自己希望的那般,嫁给了爱情。二娃因将翠花迎娶进一口破窑洞而耿耿于怀,深知不可辜负这个女人对自己的爱,暗自起誓一定要给翠花带来幸福。婚后的二娃工作积极如同开挂,收入大增。因对翠花怀有某种愧意,婚后掘得人生第一桶金的二娃当即在村口购置三室二厅大居室一套。近因温州商人在全国大举炒房,连昆仑山脚下的王家村这种穷乡僻壤的房价也被带动起来。本来5000大洋足矣的房子硬生生地被炒到20000大洋。二娃的那桶金只有8000大洋,剩下12000大洋只能找渣打银号办理按揭贷款。以所购房屋为抵押,贷款期限10年,月利率一分。二娃每月要还房贷本息共计125大洋。

有过婚姻经历的人大都有一体会:婚姻的幸福指数与物质非正比关系。从破败的窑洞搬进村口的大房子,翠花并不觉得比以前幸福多少。相反,某刻还有些怀念那个艰苦但不失纯真的记忆。总之,翠花始终有种失落感,但又说不清楚到底失落了什么。直到遇到隔壁老王,翠花才明白自己缺失的到底是什么。作者也不是很清楚,翠花在油腻的中年男人老王身上找到了什么。

二娃发现翠花的生命中突然多了一个人,也许在外奔波多年使二娃明白,当缘分已尽情感牵绊并不能挽留一个人。于是,二人选择和平分手协议离婚。因对二娃怀有不可言说的愧疚,翠花同意婚内一切财产归二娃,选择净身出户。老王对离婚后的翠花所表现出的兴趣越来越少,翠花也不是很懂中年男人这一精神特质。

话说二娃因翠花离婚一事,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从此一蹶不振终日以酒度日。离婚后,二娃再也未偿还过银行贷款,最在乎的人都弃自己而去,要房子有何意义。

二娃翠花被渣打银号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二人共同偿还房贷本金和利息,并提出拍卖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问:翠花与二娃离婚后,渣打银号可否要求翠花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揭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关于该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回答:1、对于案例中二娃婚后购买房产所产生的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2、离婚一方是否对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有个人承担的债务。本案中,二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该住房用于改善生活供夫妻双方居住使用,故因该共同财产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离婚后的翠花是否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也不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本案中,二娃翠花虽已协议离婚,但二娃因购房向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且是为了共同生活目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翠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形三: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翠花对这句话有着切肤体会。二娃从事着一个高危行业,从小过着刀尖上舔血的生活。翠花是一个缺乏安全感的女人,二娃的工作给其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生怕丈夫随时有去无回。翠花多次试图说服二娃改行,但均被二娃拒绝。二娃何尝不想如此,只因从小跟爷爷习武打怪,斗大的字不识一箩筐,跨界深感力不从心。最重要是目前这份工作虽然危险系数大,但收入高。想想每月都要偿还的房屋按揭款,二娃叹了口气出门了。

终于,从业多年所欠之债二娃一并还了。在一次执行任务时中了蛇精埋伏,二娃不幸身亡。二娃死后,翠花彻底失去了经济来源,无法偿还渣打银号的按揭款。马克思教导我们,资本家是有原罪的。每个毛孔里流淌着无产阶级血液的渣打银号将翠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夫妻婚内购房贷款进行清偿。

 

问:二娃死亡后,翠花还需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吗?若翠花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可否向死者进行追偿?

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为了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是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所,不管死亡一方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配偶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便获得了向另一方(死亡者)追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用死亡一方其他遗产予以偿还。(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进行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进行清偿。(3)无论是前面哪种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故,本案中债权人渣打银号可要求生存一方翠花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翠花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在二娃遗产的范围内向其追偿。

情形四:话说中国女人是善变的,比如五十年代喜欢工人;六七十年代喜欢军人;八十年代喜欢诗人;九十年代喜欢富人;现在喜欢官人。相比之下,中国男人就专一许多,永远只喜欢年轻漂亮的姑娘。第一次约会看着端坐对面年轻漂亮的翠花,二娃表现出男人惯有的专一,认定此生就眼前这个女人了。翠花显然淡定许多,对二娃并无太多好感。二娃假装不经意间透露了一个让翠花异常心动的秘密。你知道,二娃压低了声音,我是为我党效力的,是有编制的。有编制并且为我党效力,翠花两眼放光,那不就是官嘛!翠花顿时被自己的想象电晕了,那一刻突然产生一种命中注定的归属感。

作者看到二娃翠花在一起后的幸福画面,瞬间抑制不住嫉妒的泪水。往事不堪回首,曾经有那么一次,作者记得清楚,幸福就近在咫尺。当坐在对面可爱的姑娘问作者是什么职业时,作者多想告诉她自己的真实身份——一个足矣让姑娘欣喜若狂的身份。但作者忍住了,因为组织上没有下达可以向他人透露自己真实身份的指示。四十五度仰望天空,为了使眼泪逆回眼眶,作者只能无奈告诉她一个临时身份,我是一个律师。“哦”,姑娘失望地叹了口气。望着姑娘离去的落寞背影,作者楠楠自语到:其实我是一名社会主义接班人……

可能各位看官觉得作者话有点多,那咱言归正传。二娃翠花是2002年冬天领证的,因为那年第一场雪比往年来的要早一些。话说二娃在婚后与其编制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二娃住房补贴款为30000大洋,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补贴款按月计算,并于2003年1月起10年内发放。

七年之痒,二娃翠花的爱情死于婚后第七年。作者一直在苦苦思索为何国人的爱情死于七年之痒魔咒的如此多。直到多年后,作者终于悟透其中缘由。过错的根源是中国男人太专一!关于中国男人的专一程度,作者已在本文开头做过描述。一般而言,婚后七年女方往往忙于家务,生活压力较大,很难再保持年轻漂亮的状态。但专一的中国男人是眼里揉不得沙的!我为大多不能熬过七年之痒家庭感到惋惜,同时也为中国男性的专一感到欣慰。

二娃就是这样一个专一的男人。二人在法院离婚之时,翠花要求分割二娃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法院经审理查明,30000大洋系10年的住房补贴,分摊至每月为250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补贴是84个月,即得住房补贴款为21000大洋。同时根据离婚时的公积金结算单,二娃名下的公积金为1000大洋。目前该住房补贴并未发放。

 

问:夫妻一方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翠花可否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答:国务院2002年3月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纳,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应区分所得属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经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对方补偿。

本案中,二娃翠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二娃尚未完全获得住房补贴款和住房公积金,但是应经过折抵将其一半分割给翠花。故,翠花可分割住房补贴款10500大洋,住房公积金500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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