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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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家族法律小问题(六)

发布者:马德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4人看过

情形一:二娃没事就喜欢在朋友圈晒晒与翠花的合照,秀秀恩爱,博博点赞数。有一次二娃又秀了一张与翠花的嘟嘴合照,葫芦七娃中除了三娃外其他都点赞了。于是,二娃怒气冲冲地找三娃质问:为何不给我朋友圈点赞。只见三娃幽幽说到,二娃你说你都结婚这么久了,整天只知道秀媳妇儿,我点赞都点腻了。你啥时候可以秀一下娃。一语惊醒梦中人,二娃突然意识到自己结婚好几年了,始终不见翠花肚子有任何动静。不禁想到当年翠华向自己逼婚时,曾许诺婚后必定为自己生一个大胖小子。

盛怒之下的二娃回家拉着翠花就向村头的卫生所走去。常言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前胆小懦弱的二娃自从进入坟墓后,想自己也是活死人一个,遂看开了,当然在家里二娃翠花的位置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翠花迫于二娃的压力,勉强同意做体检。体检结果让二娃这个生活在“坟墓”中之人异常悲愤。所谓悲字,想到自己在爱情的坟墓中呆了这么多年上天竟然不肯赐其一子;至于愤字,则是因为翠花欺骗了自己。当初许诺要在婚后给自己生一个大胖小子,但医生告诉他翠花竟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瞬间丧失了继续呆在坟墓中的理由,二娃遂以受翠花蒙骗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婚姻关系。

 



问:二娃可否以受翠花蒙骗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婚姻关系?

答: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欺骗或故意隐瞒方式,以此达到使一方当事人与自己结婚的目的。则于受骗一方而言,本质即为意思表示受限,违背了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结婚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欺骗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若一方婚前隐瞒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之一,则应该按照婚姻无效的认定处理;若属于婚姻程序登记瑕疵,如冒名登记,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二娃可以翠花故意隐瞒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其二人婚姻关系无效。

 

情形二:话说二娃因受翠花胁迫与其结婚,本想进入坟墓后情感上也就活死人一个,根本就谈不上幸不幸福。谁曾想行尸走肉了多年,终于等到了自己情感上的春天,遇到了如花。自从看见如花第一眼起,二娃饱含深情地对包法官说,我就知道她是我这辈子需要的女人。常言道:破罐子破摔!如果一旦你不认为自己是破罐子了,立马就开始自我珍惜了。想当初抱着一个死人的心态,二娃终于在婚姻这场战争中为自身赢得一席之地。现在心有牵挂,又重新回归到翠花的淫威之下。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二娃最终还是背着翠花,偷偷与如花领取了结婚证。天下无不漏风之墙,何况二娃家穷的几乎都没有墙,鬼鬼祟祟的二娃最终还是被翠花发现了。对二娃一顿家暴之后,翠花作为一个善良的女人还是选择了原谅,但必须诉请求法院撤销二娃与翠花的无效婚姻。在庭审过程中,抽泣地二娃讲述着自己被翠花胁迫结婚的悲惨经历,并申请法院撤销其与翠花的婚姻关系。经包法官努力下终于查明,二娃在翠花的胁迫下于2008年8月8日(翠花认为认为那天是一个好日子)领证,如花与二娃则是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幕日(二娃坚信此日才是真正的黄道吉日)领的结婚证。

 

问:翠花请求法院宣告二娃与如花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是否应该准许?二娃申请法院撤销其因被胁迫而与翠花建立的婚姻关系,法院是否应准予?

答:1.二娃申请法院撤销其因胁迫而与翠花建立的婚姻关系,法院不应准予。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现存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恢复到婚姻缔结前的原状。需注意的是,被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必须经过法院撤销这一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可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二娃虽受翠花胁迫而与其结婚,但受胁迫人未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故二娃与翠花的婚姻有效。

2.翠花请求法院宣告二娃与如花婚姻关系无效的诉求应当被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二娃虽受翠花胁迫与其结婚,但被胁迫人并未在婚后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因此,二娃与翠花的婚姻关系属于有效婚姻,当二娃与如花领证再婚便属于重婚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翠花有权请求法院宣告二娃与如花婚姻关系无效。

 

情形三:一见杨过误终身。18岁的翠花逃荒至王家村,自打瞧见二娃第一眼便有这种感觉。于是,便要强行嫁给二娃。二娃如同本文作者马律师一般,其实是个不怎么有出息的人。在翠花威逼利诱的情形下也就从了。二人去村口民政局登记,被告知翠花年龄太小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翠花作为豪放的女汉子一枚,心想反正二娃已是自己的人了,领不领证无所谓。二娃在翠花淫威下,憋屈地同居了一年,实在是忍不下去了。遂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问:二娃可否请求法院解除与翠花的同居关系?

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故,二娃请求解除与翠花的同居关系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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