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话说二娃翠花离婚一案审理过程中,翠花提起行政诉讼将二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婚姻无效。原来在二人领证前,二娃在一次执行爷爷安排的秘密任务中负伤,本人无法前往民政局领证。缺乏安全感的翠花坚信黄半仙的预言,领证日为难得一遇的黄道吉日,当日领证领证日后必定婚姻美满幸福。无奈之下,二娃只得求助自己弟弟三娃,让三娃携带二娃的身份证、户口本代其办理。出现在王家村民政局的三娃以二娃的身份和翠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局为其颁发了结婚证书。作为王家村女强人的翠花,深信在与二娃婚姻关系中,自己也不能占居下风。结婚须自己说了算,离婚亦须自己点头。于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以结婚登记不合法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翠花的诉求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答:应该支持。由于婚姻关系系人身关系,结婚行为必须由本人作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现实生活中,常存在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的行为。当事人即使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本人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仍属违法。结婚具有人身依附性质,是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因此,本案中二娃委托三娃代其领取结婚证一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可通过法院予以撤销。
情形二:话说二娃与翠花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翠花发现二娃在和自己结婚之时,并没有跟前妻如花办理离婚手续。最可恨的是竟然跟如花还藕断丝连。翠花一怒之下以重婚罪将二娃诉至法院。
问:法庭可否将两件案件同时分别审理?
答:不可以。二者属于不同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相关规定,处理时应现终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其原因在于,刑事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重婚关系的确认,将影响离婚诉讼中对财产等处理事项(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的。)
情形三:气头上的翠花决定将二娃送进去,待情绪平复后仔细一想,若二娃真因重婚罪进去了。刚刚生下的孩子将面临没爹的问题。万一将来孩子懂事了,张口问翠花:妈妈,为何我没有爹,我爹在何处?若直接说你爹死了。这样回答太粗暴,并且属于睁眼说瞎话。万一将来孩子知道自己爹没死,并且是自己的至亲将自己的爹送进去的。想到这里,翠花不觉心头一惊。于是在此后开庭之时,闭口不谈二娃重婚之事,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
问:对于翠花不追究二娃的重婚行为仅要求处理离婚一事,法院是否应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行为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相关规定,因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后不依照职权移送。因此,当事人一方在离婚时候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仅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应予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时候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
情形四:二娃翠花离婚一案,主审法官忧心忡忡,不知在审理过程中又会突然出现什么情况。心力交瘁的包法官一边安慰一边听不断抹眼泪的二娃讲述自己的悲惨婚姻生后,偶尔抽空瞥一眼放在旁边的血压计,血压又飚升了。话说当年翠花逃荒到王家村后,二娃一遍抽泣一边讲述着自己悲惨的故事,爷爷收留了她。谁曾想翠花在葫芦娃家族住了几日后,一不小心瞅见了二娃,顿时生了占欲之心。于是,找到爷爷当面提出要嫁给二娃,此正中爷爷爱占便宜的小心思,心想不用花钱又还能提二娃讨得一媳妇儿,遂允诺。当年的二娃还有点骨气,见到生的面若如花,形若冬瓜的翠花,顿时对婚姻产生了本能的恐惧。谁曾想占小便宜上瘾的爷爷未等二娃提出反对意见,一个大耳刮子已经甩过去了。二娃抱着红肿的半边脸,终于屈服了。翠花迫不及待地拉着拉着二娃,奔向了王家村民政局。领证后,虽然这么多年过去了,但每每想到自己在翠花淫威下的悲惨生活,不禁悲从中来。自己根本谈不上对翠花有丝毫感情,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于翠花包办婚姻无效。
问:二娃可否向法院提出包办婚姻是无效?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虽然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对于包办、买卖婚姻本身如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四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则并不是无效婚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者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合索取财物为目的的,违反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强,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经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节,调节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因此,本案中二娃翠花结婚之初系包办婚姻,但不因为不具有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关于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因此二人系有效婚姻。鉴于二人婚后一直为建立起夫妻感情,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情形五:话说牵动整个王家村神经的二娃与翠花世纪离婚一案,经过旷日持久撒泼、抹眼泪,在主审包法官即将崩溃之时终于落下了帷幕。鉴于二娃与翠花系法律上规定不应结婚近亲属这一特殊情形,包法官顶着葫芦家族施加的巨大精神压力,一审宣告二者婚姻关系无效。心有不甘的二娃拿到判决后,当即寻找马律师表示上诉。
问:猜猜马律师会怎么说,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可否上诉?
答:不可以。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节。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此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故,本案中二娃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得上诉,但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若不服一审判决可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