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话说虽然当年翠花逃难至王家村,并以武力逼迫二娃迎娶自己。二娃始终想不通的一点是,自己作为这份不幸婚姻的受害者,竟然在迎娶翠花的过程中向其支付了巨额彩礼,这些都摆翠花的淫威所赐。每每想到这点,二娃总少不了一顿捶胸顿足。因此,当二人的婚姻走到十字路口,面临分道扬镳情况时,二娃决意向翠花讨回彩礼。
问:二娃可否向法院主张要求退还该彩礼?
答:法院可以受理二娃提出的该诉讼请求,但能否支持该诉求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但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空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二娃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不存在上述情形,应视为二娃婚前对翠花的赠与行为,对二人婚姻试错的成本,交的学费。因此,劝普天下各位大老爷们儿一句,婚姻似围城,入城前需谨慎。
情形二、何为祸不单行,二娃算是对此有深切体会。正当与翠花离婚一事闹的不可开交,突然收到传票,邀其上庭,原来被前妻之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抚育费。二娃甚是恼怒,虽然自己当年风流倜傥,所欠情债多了点,也不怎么能对得起前妻及子,但毕竟前妻之子现已满十八岁,虽然尚在读书但已经成年。怎么还有脸跟自己所要抚养费?
问:二娃前妻之子可否要求二娃给付抚育费?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后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案中二娃与前妻所生之子虽已成年,但其因就读为参见工作,无生活来源。其父二娃有给付能力,理应给予其子必要的生活抚养费。
情形三:话说在二娃与翠花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二人分歧较大。原因是二娃在自己职业打怪生涯中获得一宝贝———紫藤葫芦。翠花认为此宝物为夫妻婚后财产,并已向法庭举证证明。现关于此宝物价格二人争议较大,并且都想通过法庭获得此物。理由是:二娃坚持此为自己谋身饭碗;翠花深信此为自己情感寄托。
问:审判长包法官该如何断定该宝物价格及归属?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较大财产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宝葫芦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市场价值,在难以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市价进行评估。取得该资产所有权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翠花、二娃皆主张该宝葫芦的所有权,因经二人同意采用竞价方式,价高者得。同时给予另一方该财产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