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话说因翠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爷爷向法院提起宣告二娃翠花婚姻无效之申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二娃突然发现自己病情好了。但爷爷坚持不撤诉,并向主审法官包拯讲述了一段二娃的心酸往事。三年前,逃荒而来的翠花住进了王家村,在此遇到了二娃。翠花见二娃生的年轻英俊,于是想霸占之。二娃那里肯就范,再说自己还有青梅竹马的如花,虽然三年前饿死了。无奈迫于翠花的淫威,二娃最终还是屈服了。暗无天日的婚后生活开始了,翠花疯狂的抡起了自己的小皮鞭,蹬起了高跟鞋。说到这里,爷爷禁不住替二娃哽咽。包法官算是听明白了,原来翠花以胁迫方式,强迫二娃跟自己结婚的。
问:爷爷有权申请撤销二娃与翠花的婚姻吗?
答:爷爷无权申请撤销二娃与翠花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生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因此,爷爷无权申请撤销二娃与翠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二娃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为行使。
案例二:话说爷爷眼看法官要驳回自己提出的撤销无效婚姻申请,情急之下讲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原来二娃并不是真正葫芦家族的成员,亦非葫芦藤蔓所生,与三娃、四娃、五娃也并非亲兄弟。原来其父母早年被蛇精所害,膝下留有一双儿女,男孩即为二娃,女孩即翠花。爷爷搭救二娃后,翠花下落不明。若干年后翠花亦逃难至王家村并胁迫二娃结婚。二人结婚时,爷爷外出蛇宫度假不在场,回来为时已晚。因此,翠华二娃本系亲兄弟姐妹。包法官听后,露出不可思议的神情,心想贵圈确实有点乱。
问:爷爷有权申请撤销二娃与翠花的婚姻吗?
答:爷爷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二娃翠花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有禁止结婚的的近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爷爷系二娃的近亲属(爷爷实际是二娃的养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有权申请宣告二娃翠花婚姻无效。且在实际诉讼中,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爷爷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二娃与翠花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