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二娃是一个不显眼的男人,即使是去投征婚广告,亦不清楚自己有什么拿得出手。翠花不嫌弃自己,二娃觉得此生足矣,平生无甚大志向,唯一真实念想便是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让翠花过上幸福日子。二娃勤快人不傻,工作几年便略有积蓄,用这笔钱在村口购置小居室一套。为了表达对翠花纯粹的爱,二娃在房产证只加了翠花一个人的名字。
有人说,婚姻中最悲惨的莫过于对方是你的全世界,而你在对方眼里什么都不是。二娃之所以在翠花眼里什么都不是,其根源是在翠花心里就是空气。翠花压根看不上二娃,嫁给他全因自己逃荒至此情非得已。翠花至今都感谢隔壁老王的出现,如一道火焰划过自己暗黑生命的长空。
老王为翠花的生命带来了激情,她渐渐明白《水浒传》中裴如海在潘巧云生命中的意义,断定潘死的时候是幸福的。总之,自己要结束这一切的不幸,要跟二娃离婚。法庭上,二娃觉得自己用尽生命维护、珍惜的婚姻泡沫碎了。二娃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登记在翠花名下的房屋。经法院查明:翠花在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前委托房屋中介将该房以市价出售给来村扫荡的温州炒房客。买卖过程中,翠花隐瞒了已婚事实,并提交了自己的单身证明。后该温州炒房客按约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认定构成善意取得。
问:翠花未经二娃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效吗?
答: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翠花未经二娃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但由于炒房客已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故,作为善意取得人,购房者依法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其与翠花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娃不得请求返还房屋,只能向翠花请求赔偿。
情形二:据说上帝初造人时,男女双方为一整体,后降临凡世时男女失散,故当今男女在世一重要使命便是寻找失散的另一半。从这里便引申出一个概率学上的问题:寻觅不一定能找得到,找到也未必是。这是一个让人谈起便深觉悲伤的话题。为何?中国横空多出3000万男人,这些可怜的男人在上帝初创期便是折翼的天使。二娃有一点可以确认,自己不是这折翼天使的一份子,自己有翠花。但是,这不能推定翠花就是二娃遗落凡间的另一半。不管二娃信与不信,反正婚后的翠花坚信二娃不是自己脚踏七彩祥云的灵魂伴侣。你可能会问,既然不是二娃,那该总有人是吧。没错,翠花觉得这人是隔壁老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女人是一种可怕的动物,一旦心底拉黑某人,此人要想再叩响其心门难于上青天;当然,一旦心底认定某个男人,对被认定男人也是灾难一件。二娃如宝强一般后知后觉,被关在心门外浑然不觉。隔壁老王倒是敏锐些,无奈有一种撩女被套的感觉。女人也是一种感性动物,为了早日与自己的至尊宝在一起,翠花向法院起诉离婚。二娃作为一个受伤的男人,现在开始怀疑自己是否也是中国3000万折翼的光棍之一。
离婚后,二娃发现自己中了翠花与隔壁老王的圈套,在老王的指点下翠花对二娃婚内上交的工资等共计3万大洋进行了转移。以至于在离婚之时,翠花致保管账户为空,谎称婚内开销大用完了。二娃在马律师的指导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问:翠花离婚时转移、隐秘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二娃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答:可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可以在2年内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过2年即丧失权利。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可以对隐匿财产人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二娃在离婚后发现翠花隐匿依法应分割的财产,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翠花的行为构成隐匿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少分或不分。
情形三:如某作家所言,冬季是结婚的季节。二娃也许一辈子都不会知道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但翠花确实是在冬季逃荒至王家村的。一见杨过误终身,当在村口看见翠花第一眼后便被其美貌惊到了,二娃认定了这女子。二娃的心动让翠花荡漾了,初来王家村乍到便觅得一饭票,虽说这饭票长的黑丑了点,但此时的翠花表示完全不介意。婚后翠花发现,二娃虽然生的让人缺乏性欲,但小财主一个,颇有点家产。
话说这对小夫妻生活甜蜜、幸福恩爱,羡煞整个王家村。二娃头脑机灵,用个人婚前积蓄投资三娃设立的土豆加工厂。同时购买了村里首富如花爹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及债券。翠花也生的精明,将家里多余房子进行出租,定期收取租子。二人辛勤劳动,小日子和和美美,跑步奔向小康生活。
直到一个人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二娃的生活,那个人就是隔壁老王。至于怎么改变的,鉴于过于悲惨、心酸,作者在这里就不做描述了。翠花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二娃投资于土豆加工厂、购买股票、债券及房租所得收益。在作者眼里,二娃是一个很了不起的男人。为何这般说,只因二娃做了件普通男人都做不出的事。他毅然深爱着翠花,愿为了翠花的幸福选择放手,但财产不能放手。二娃同意离婚,认为翠花主张的系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问:翠花是否有权分割二娃投资于土豆加工厂、购买股票、债券及房租等投资所得收益?
答: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目前尚无权威法律文件对“投资收益”进行解释,上海高院在其出台的《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进行了解释,可供参考借鉴: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时常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然为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在具体事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及司法实操案例,二娃在土豆加工厂投资收益及房屋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翠花可对该部分资产主张分割。至于婚后所购股票、债券投资收益,系基于二娃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故认定为二娃个人财产更为妥善,翠花无权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