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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引自判例研究】

作者:张显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转载文章浏览:263次举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原创 判例研究  2025年09月04日 08:30 河南


编者按: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日益频发,案件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暴露出实践中保险理赔边界不清、侵权责任划分模糊、弱势群体权利救济困难等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截至2025年8月,编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裁判文书43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8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8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的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2)闽01民再12号、(2024)苏0509民初3760号、(2021)赣民再1号、(2023)渝05民终6558号、(2023)苏06民终3205号。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案件: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闽01民再1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由于吴某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吴某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


实务要点二: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


案件: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4)苏0509民初376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本案中,虽然金某和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金某和提交的记账本、送货单、企业负责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货运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三: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意指被保险机动车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定期年检但检验结论不合格,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认定车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柴某某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赣民再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明确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具体免责情形范围,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二是被保险机动车“检验不合格”。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机动车已参加定期年检并检验合格的事实无争议,故涉案机动车不属于此种免责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机动车是否属于此种情形存在争议。保险条款中的“检验不合格”应理解为被保险机动车年检不合格而非发生交通事故后另行所做的检验不合格,本案机动车不属于此种免责情形。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在合理谨慎范围内尽到认真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日常检验义务,避免驾驶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但这并不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


实务要点四: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杨某红诉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渝05民终65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或损害填平原则。本案中,杨某红于当天交通事故发生前所作产检结果为正常,交通事故中遭受撞击后一周内经诊断为胚胎停育而进行流产手术。各被告抗辩认为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杨某红流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杨某红胚胎停育流产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诉讼中,杨某红对其主张的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提供了相应支付凭据,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认可。杨某红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致使前期支出的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医疗费用落空,属于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且具备关联性,其要求各侵权人赔付该项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苏06民终320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明知案涉机动车存在故障,在车辆送修期间,仍驾驶该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掉头,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周某琴损伤,李某系实际侵权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周某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明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系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但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利益,亦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李某主张应当区分实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并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小结 ·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第一,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第三,在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以及受害人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第四,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意指被保险机动车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定期年检但检验结论不合格,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认定车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受害人通过试管婴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停流产,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前期支付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第六,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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