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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究竟为哪般?

2020年05月15日 | 发布者:石祖新 | 点击:3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话石说】昨天,《法话石说》推送了一篇《员工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期间死亡,是工伤吗?(最高法院判例)》,文中“向钱进”家属为了认定工伤,不惜花费近五年的时间、历经七个回合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成功地认定了工伤。而今


【法话石说】昨天,《法话石说》推送了一篇《员工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期间死亡,是工伤吗?(最高法院判例)》,文中“向钱进”家属为了认定工伤,不惜花费近五年的时间、历经七个回合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成功地认定了工伤。而今天的这位“向钱进”为了撤销工伤认定,摆出了同样的决心和姿态。此案虽已经过二审,但前路漫漫,一切只是刚刚开始……


活久见:工伤职工上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究竟为哪般?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斯有理”公司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其职工向钱进遭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一)海安人社局认定:是工伤!


同年2月20日,海安市人社局作出海人社工认字[2019]第01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向钱进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二)向钱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海安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都给你认定工伤了,还闹什么闹,驳回起诉!


裁判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具备诉讼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是一个对自己不利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海安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向钱进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行政行为是对向钱进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系有利于向钱进的行政行为。向钱进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形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明显缺乏法院通过裁判加以保护的诉的利益。据此,法院可认定向钱进与案涉工伤认定行为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向钱进也因此丧失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向钱进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三)向钱进不服一审裁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向钱进诉称:按工伤赔的钱太少,我不要认定工伤!法院应该审理!


向钱进受伤时已经55岁,已超过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向钱进的伤情为右眼球摘除,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第53.6条规定,伤残等级应为6级。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的话,最终只能获得4.8万元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相反,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至少可以获得37.76万元的金钱赔偿。一审裁定认定向钱进与案涉工伤认定行为不具备法律上利害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海安市人社局辩称:《工伤认定申请表》有本人签字,认定工伤没错!


我局认定向钱进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2019年2月13日,“斯有理”公司向海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向钱进本人签字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劳务协议、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能够认定向钱进所受伤害为工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法院:向钱进说的对,法院应该审理,撤销一审裁定!


裁判理由:

一、向钱进的起诉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考虑到对公民起诉权的尊重以及贯彻立案登记制需要,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定起诉条件持形式审查立场,即只要公民的起诉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相应明确的原、被告、有指向确定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予以登记立案,而不宜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增设起诉条件“门槛”,更不宜将行政行为合法性等实体问题前移至起诉阶段审查。

二、人民法院不得以“诉的利益”取代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向钱进提起本案诉讼,在形式上符合起诉条件,且其起诉具有正当理由,并无不合理之处。在赔偿和补偿的义务主体均为用人单位“斯有理”公司的情况下,向钱进的赔偿或者补偿主张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也取决于向钱进作为受伤职工的救济选择权。同时,还应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工伤认定程序规避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判断,均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方能得出结论。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即先入为主地以案涉认定工伤决定对向钱进有利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实际上是以对“诉的利益”的审查,代替了对上述实体问题的审查,不适当扩大了“诉的利益”的审查范围,且剥夺了向钱进对其主张获得实体审理的权利。


审判长:郭德萍;审判员:仇秀珍、张祺炜。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目前,本案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中……


(本案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化名)


【本案案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358号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644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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