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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赔偿协议》有这一条,9年后再获赔偿!

2020年05月15日 | 发布者:石祖新 | 点击:2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话石说】在职工发生工亡后,单位与职工家属签订协议,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也很常见。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为合法有效。单

法话石说】在职工发生工亡后,单位与职工家属签订协议,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也很常见。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为合法有效。单位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后,双方不应再有任何纠纷。而本案的“向钱进”家属,因其签订的《工亡补偿协议》有一条特殊约定而让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和四川省区、市、省三级法院的法官们纷纷犯下了经验主义错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历史9年,最终再获赔偿。


因《工伤赔偿协议》有这一条,9年后再获赔偿!(最高法院判例)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4日,向钱进在“斯有理”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工地务工时,从模板上坠落致伤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0年6月9日,向钱进家属与作为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工亡补偿协议》,约定由项目部向向钱进家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110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8848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121241元、额外经济困难补助111777元,共计332972元。协议签订后,“斯有理”公司将《工亡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项全部支付给了向钱进家属。在项目部处理向钱进工亡补偿过程中,四川省雅安市某区劳动局与四川省雅安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处理。2011年5月9日,四川省雅安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向钱进死亡为工伤。


(一)向钱进家属向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向钱进家属认为:《工亡补偿协议》赔少了,按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单位应赔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636283元,扣除按协议支付的332972元,还应支付303311元。


仲裁委:协议都履行完毕了,别闹!


2012年1月19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向钱进家属的仲裁请求。


(二)向钱进家属不服,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的确履行完毕了!不能闹!(驳回诉请)


裁判理由


《工亡补偿协议》是向钱进家属和“斯有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工亡补偿协议》于2010年6月9日签订,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故双方在签订《工亡补偿协议》时,不可能预见法律依据的修改,且协议中除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计算了工亡待遇以外,还约定了额外经济困难补助111777元。故向钱进家属与“斯有理”公司签订协议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当时法律法规对向钱进工亡待遇的约定,不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虽然向钱进于2011年5月9日才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向钱进家属与“斯有理”公司早已就工伤补偿达成一致协议,故不属于应适用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


(三)向钱进家属还是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中院:就是履行完毕了嘛!不要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向钱进因工死亡后,向钱进家属已于2010年6月9日就补偿问题与“斯有理”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工亡补偿协议》,上述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斯有理”公司已按照《工亡补偿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现向钱进家属请求按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要求“斯有理”公司补足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向钱进家属就是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院:可不就是履行完毕了嘛!Stop!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向钱进家属与“斯有理”公司所签《工亡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斯有理”公司举证证明签订《工亡补偿协议》时有政府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处理,向钱进家属在《工亡补偿协议》上亲自捺了手印,向钱进家属没有举证证明“斯有理”公司在签订《工亡补偿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向钱进家属主张应按受地法院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月平均工资2542元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本案发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本案发生时双方并未诉诸法院,双方在签订《工亡补偿协议》时参照雅安市2008年平均工资标准1683元上浮10%即1851元计算赔偿金额并无不妥。因此,双方签订的《工亡补偿协议》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向钱进于2010年6月4日死亡,同月9日,向钱进家属与项目部签订了《工亡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之前,有关单位已按当时规定处理完毕。


(五)向钱进家属打死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依法赔偿,应该继续赔!


抗诉理由


原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再进行处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说的对,应该继续赔!


撤销区、市、省法院判决,“斯有理”公司再支付“向钱进”工亡所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302037.6元。


裁判理由


本案工亡事故发生在2010年6月4日,向钱进家属与“斯有理”公司于2010年6月9日就向钱进死亡的赔偿事宜签订《工亡补偿协议》。“斯有理”公司举证证明签订《工亡补偿协议》时有政府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处理,向钱进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工亡补偿协议》是郑继萍、向钱进家属和“斯有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斯有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抗辩要求向钱进家属退还《工亡补偿协议》中多支付的费用17932元,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工亡补偿协议》第四条载明:“本协议系双方为妥善解决向钱进死后善后事宜而签订,不作为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和参考”。根据该条约定,《工亡补偿协议》并非向钱进死亡补偿事宜的终结协议。“斯有理”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工亡补偿协议》,因向钱进工亡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终局性解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长:何抒;审判员:郭忠红、王云飞;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话石说】原来,是“本协议系双方为妥善解决向钱进死后善后事宜而签订,不作为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和参考”这一条,让区、市、省三级法院法官们的眼镜,碎了一地。


(本案劳动者及单位均为化名)


本案案号


(2012)高新民初字第930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成少民终字第24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川民提字第5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再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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